中国环境报讯:保护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人民法院是一支重要的法治力量。近年来,长江流域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批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为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不过,这其中存在的一些困难和问题始终困扰着长江流域各级人民法院。
在《长江保护法》已列入2019年立法工作计划并将于年底审议的重要时期,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在天府之肺——四川省雅安市就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集中开展调研座谈,邀请了长江流域19家高院,两家海事法院负责人以及23位最高法特约监督员、特邀咨询员参会,体现了最高法对长江流域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高度重视。
打破“分管管辖、各自为阵”的司法模式
长江流域跨越多个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与绿色发展是一个系统性问题,一个地方的污染可能会影响整个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分管管辖、各自为阵”的司法模式不利于长江流域整体保护,亦难以提供统一的司法保障。
为解决这一实际难题,不少省市都在积极探索按流域集中管辖。
湖南省相继设立湘江、洞庭湖、东江湖、资水、沅水、澧水和湘中等7个环境资源专门法庭,分别跨行政区划管辖这些流域涉水资源一审环境保护案件和跨行政区划管辖娄底全市土壤污染案件。
四川省泸州、自贡将涉及长江、沱江的水生态和水环境案件指定基层法院集中管辖。青海法院有关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案件集中在玉树两级法院审理。
此外,江西省已决定在境内一基层法院设立长江干流江西段环境资源法庭,集中管辖长江干流江西段环资案件。陕西也计划在长江最大支流汉江流域设立生态环保法庭。
浙江省高院与会法官认为,当下在长江流域实行环资案件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改革最迫切需要立法予以解决的问题,就是要提供可以进行跨区域管辖的充分的法律依据,即对在怎样的区域内、由谁批准、由谁确定的问题进行明确。
据了解,生态环境部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已在武汉挂牌,主要负责流域生态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此外,由全国人大环资委牵头起草的《长江保护法》也正在制定当中。
国家已从立法、行政角度解决长江流域“横向多部门、纵向多层级”的问题,武汉海事法院法官表示,司法机关在深入推进体制改革之际,应该配套成立专门法院。安徽省高院法官提出,如果不能在长江流域设立国家层面的二审法院,建议对长江重大或跨流域案件实行飞跃上诉制度,最大限度贯彻中央战略部署。
从严惩治长江流域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犯罪
污染环境罪最高量刑为7年。2018年12月,“长江口倾倒垃圾案”主犯倪某被江苏省常熟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罚金100万元。
重庆市高院自2017年6月起,实行水污染环境犯罪案件缓刑备案制度,这类案件缓刑适用率从80%以上降至20%以下。
凡此种种,表明了各级人民法院严厉惩治犯罪,保障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安全的决心。
座谈中,一些高院反映,在环资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少犯罪分子采用最原始技术、简单的设备以及极具破坏性的方式实施犯罪,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社会危害性大,建议进一步研究划定环境资源犯罪的量刑起点,增强法律威慑力。
重庆市高院与会法官比较发现,比起破坏资源类犯罪,污染环境罪刑罚配置偏轻,没有充分体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建议最高法提请全国人大修改刑法中相关条款,提高污染环境罪刑罚配置。
除了量刑起点,量刑裁判尺度也是大家关注的重点。
以长江流域一直猖獗的非法采砂为例,根据最高法关于办理非法采矿刑事案件的解释,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具体数额标准,由各省高院确定,那么以长江中心线为界的湘鄂两省高院如果分别确定了不同的标准,在长江荆江段非法采砂的行为可能会导致不同的法律后果。湖南省高院法官提出,应当在长江流域确定相对统一的量刑标准。
浙江省高院法官则从长江生态环境保护立法方向上,建议尽量减少结果犯,扩大行为犯,增加对危险犯、过失犯的刑法责任追究。
长江流域环资案件审理中还存在哪些困难?
地处长江口的上海,水文复杂、航道饱和、事故高发,而上海70%的城市用水水源地来自长江口,这些年来,特别是船舶造成的污染事故对上海的水生态环境保护带来巨大挑战。
上海海事法院法官反映,在审理船舶污染水域损害责任纠纷中,一直存在索赔主体不明、权利归属不清等问题,原被告双方对清防污作业费用的必要性、合理性争议大,专业评估鉴定机构也难以完全解决上述问题。
安徽省高院法官建议最高法尽快建立统一可行的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及环境公益诉讼赔偿款项管理制度。他们在审理一起长江流域非法倾倒污染物案件中,就遇到修复在一个地方,赔偿款缴纳按照集中管辖给了另一个地方法院,最后修复地法院请求支付赔偿款时遇到了程序问题。
陕西省高院法官反映,在大部分环资案件中,被判令承担责任或罚金的当事人是经济困难群体,没有修复的经济能力,环资判决面临影响执行到位的实际情况。
福建省高院法官提到,由于防治水环境污染的方案缺乏专业性意见认定,存在恢复原状难、方案落实监督难、法院强制执行难,再有就是对收缴的国家重点保护动植物也存在处置难的问题。
广东省高院法官表示,水污染案件证据收集的时效性较强,一些基层法院反映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中证据收集和固定意识尚不够强,等到刑事立案时部分证据已灭失,影响了对案件的定性。
江西省高院法官提出,各地法院正在尝试的“补植复绿”“增殖放流”等生态修复性司法,存在法律依据不足、适用标准不统一、监督机制不完善等问题,建议尽快出台规范性司法解释。
还有,环资民事案件受案范围较为传统,涉及资源节约、节能减排、循环利用、绿色金融等诸多与生态环境保护息息相关的环境事件,对司法领域生态环境保护产生较大影响,上海市高院法官建议进一步扩大和完善环资案由体系。
长江上游生态环境保护任务重,禁止和限制开发区域面积大,经济欠发达,人民群众发展经济、改善生活的意愿强烈,由于历史遗留问题和生态退出补偿机制不够完善,案件处理难度大。
四川省高院法官建议通过立法完善补偿机制,明确补偿程序和标准,特别是加大对长江上游生态环境敏感脆弱、经济发展滞后地区的生态补偿力度,确保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可持续推进。
推动形成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合力
长江绵延6300余公里,长江流域以水为纽带,连接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构成了一个超长距离、超大范围的生态环境系统。从跨区域水污染纠纷的特点来说,海事法院的专属管辖有利于发挥其在处理跨区域水污染案件中的独特优势。
然而,武汉海事法院法官谈到,成立35年来,由于一直没有对口的公安、检察机关,加之缺乏地方党委政府支持,他们对于海事强制令等行为保全案件,强制执行中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犯罪案件,一直无法与相对应的公安、检察机关形成强大合力。
可以想像,涉长江保护案件处理要取得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显然不是长江流域各级人民法院甚至整个法院系统所能独立完成的。江苏省高院法官建议,通过立法,与长江流域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相对应,设立专门的公安、检察和环保机构并建立联动机制,加强不同机构协作配合。
还应当扩大长江司法保护主体范围,湖北省高院法官提出,要赋予更多长江流域行政管理部门提起公益诉讼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资格,并参照《环保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在新制定的《长江保护法》中予以明确规定。
其实,长江流域各级法院一直非常重视纵向、横向以及与其他部门的协作。2018年9月,在最高法组织下,长江经济带11省市及青海高院签署《长江经济带11+1省市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框架协议》;重庆法院系统三年(2016年1月~2018年12月)受理环保行政机关因长江干流支流水污染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322件。
另外,云南省高院将建设专业的环境司法审判队伍和选任扩增一批环保专业型人民陪审员工作相结合,建设一支法律业务精通、环保知识丰富的环资审判队伍;江西省高院通过邀请专家出庭发表意见、参与案件调解等方式,充分发挥专家作用,目前全省已聘请专家近两百人。
司法保护不仅仅在于通过个案实现预防、保护和修复,更重要的是通过司法教育引导全社会共同参与生态环境保护。河南省高院法官建议今后在环资审判领域更多考虑一些社会责任,努力通过司法促进全社会共同参与长江大保护。
在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调研人员中,有这样一群人,他们的身份是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各领域专家学者,他们同时也是最高法特约监督员、特邀咨询员。这群人之所以相聚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四川雅安,是因为他们还有另一个共同的身份: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关注者。
在成都市武侯区法院,大家参观了诉讼服务中心、诉调对接中心等场所,并参加了四川省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工作情况通报会。据介绍,2016年6月~2019年5月,全省法院共受理各类一审环资案件23659件。全省法院积极参与四川污染防治“八大战役”,充分考虑民事经济活动中的生态环境保护要素,突出涉长江经济带、大熊猫国家公园等重点案件审理,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
在雅安市名山区解放乡的高冈村,大家考察了乡村环境综合治理,参观高冈村道路黑化保洁、农户垃圾分类、庭院硬化绿化、农村厕所革命、生活污水小范围收集净化处理设施改造等现场,详细了解垃圾分类处理的“高冈模式”。通过组织引领、群众参与,垃圾分类、源头减量,建章立制、常态管理,雅安实现了农村人居环境从“脏、乱、差”到“净、畅、丽”的转变。
生态流量事关水资源开发利用上线,水生态保护红线和水环境保护底线,是维系生态系统完整性的关键要素。在宝兴县境内的民治水电站,大家重点了解水电站下泄生态流量整改工作情况。据了解,这个电站于2018年12月7日通过环境保护验收,实际环保投资4556余万元。此外,依据《青衣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雅安已有6个水电站因生态流量下泄不足受处罚。
雅安是大熊猫国家公园的重要组成部分。2017年11月,雅安中院成为“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司法实践基地”。来到大熊猫国家公园(蜂桶寨)司法保护实践基地,参加调研的最高法特约监督员,北京市雍泽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王涛表示,大熊猫国家公园建设是一项系统性工程,长江上游需要精细化统筹衔接,使国家公园、长江上游生态环境都能得到切实保护。
在雅安中院,大家旁听了一起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案件。因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前后3次非法采伐3株红豆杉,被告人郑某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同时须履行修复义务,补植桢楠30株。庭审结束后,大家与合议庭及专家就本案涉及的提级管辖、修复性司法等问题进行了面对面交流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