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广适用生态环境禁止令

2022-02-25 10:40:43  来源:中国环境报  责编:郑思雯

  今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案件适用禁止令保全措施的若干规定》开始正式施行。生态环境污染具有即时性、不可逆转性,生态环境禁止令的适用有助于严格落实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的原则,第一时间遏制污染环境的行为,避免生态环境进一步受到损害。

  近年来,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完善,执法力度也不断加强,但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形式多样化、持续时间长、违法成本低等问题尚未彻底解决。生态环境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超标排放、设施不正常运行等违法行为后,需经过立案、调查询问、事先告知、处罚决定等一系列程序后,才可以给予行政处理,整个流程往往需要数月时间,而在此期间,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并未停止,对生态环境的损害持续存在。

  为了尽量减少违法行为对生态环境的损害,2014年原环境保护部出台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办法》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当场认定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应当在现场调查时向排污者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拒不改正的,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但在实际工作中,按日连续处罚的案件数量较少。生态环境部通报数据显示,2021年1—12月,全国共下达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132818份,其中按日处罚案件只有199起,占比不到千分之一点五。

  建设项目更是如此。近年来,在一些地方,部分建设项目产生新的环境污染、未落实“三同时”制度、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破坏生态环境等违法问题仍时有发生。笔者调研发现,个别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在处理此类问题时一罚了之,很少责令停止生产或关闭的建设项目。仍有一些投资较大但可能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的建设项目顶风建成并生产使用。

  推广生态环境禁止令的适用势在必行。江苏省积极探索环境保护禁令、保全措施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适用,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今年1月6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收到了某公益组织寄出的《禁止令申请书》,针对2021年5月24日立案的连云港滨临洪河口滨海湿地破坏一案,请求法院依法作出禁止令,责令立即停止连云港临洪河口滨海湿地的“蓝色海湾”项目的全部建设行为。法院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后,快速以禁止令的形式及时制止被申请人的建设行为。

  良好的生态环境关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而及时处罚和制止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是对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态环境向往的最好回应。推广生态环境禁止令的适用将有力维护生态环境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环境权益。应积极主动开展宣传工作,鼓励公众和社会组织积极向法院申请《禁止令》。同时法院也应将禁止令张贴在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实施地、损害结果发生地等相关场所,向人民群众公开公示,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作者 郑兴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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