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日前审议通过《云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副主任、新闻发言人王云在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新闻发布会上介绍说,制定《条例》,是建立健全云南省土壤污染防治的配套法规、制度体系的现实需要。同时,将全省多年来土壤污染防治的管理经验上升为法规,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规范土壤污染防治行为,促进土壤环境风险得到有效管控,确保“让老百姓吃得放心、住得安心”。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制定工作,将其列入了2021年的立法工作计划。条例制定过程中,认真贯彻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要求,省人大环资委、法制委及常委会法工委提前介入,广泛开展立法调研、论证,先后多次组织召开立法论证会、座谈会,广泛听取各级人大、政府及有关部门,以及科研院所、部分专家和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同时,立法过程中认真贯彻全过程人民民主,通过网络、书面等方式广泛征求基层立法联系点、社会公众的意见,积极邀请人大代表参与立法调研,不断扩大人民群众参与立法,广泛凝聚立法共识。在此基础上,反复修改完善形成条例草案,于2021年11月和今年1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二十八次会议进行了审议;期间,省人大常委会党组还报请第十一届省委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修改意见建议,省人大常委会同意将修改完善后的条例草案提请省第十三届人大第五次会议审议。
《条例》包括总则、预防和保护、管控和修复、保障和监督、法律责任、附则,共六章60条。结合云南省土壤污染防治特点,《条例》增加了乡镇人民政府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中的责任,明确了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土壤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要求,建立了跨行政区域协商解决制度,细化了建立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的行业。针对云南省重金属污染防治压力较大的情况,提出了重点行业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要求。同时,细化了农药包装废弃物和畜禽养殖的要求;提出了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者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县(市、区)实行环评限批等限制性措施。(中国环境报记者 蒋朝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