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会议指出:“在水污染治理中,我们要充分考虑自然因素的影响,实事求是地开展水质评价、考核和排名。”
水质评价、考核和排名可以直观反映各地水污染治理工作成效,也是各地下一步实施工程措施、开展水生态环境治理修复的基础。实事求是开展考核评价,有利于后续工作更加精准、客观。
比如,在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方面,有的地方按照水质浓度中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的变化情况进行考核,实施水生态补偿。但这种考核评价方式,对于水质本底较好的地区激励作用不大,甚至存在“好水”还要被扣缴的情况。以西部某地为例,主要流域考核断面年度水质总体保持在Ⅱ类及以上,考核评价指标浓度存在正常的波动范围。但如果COD结果由前一年的14毫克/升波动为15毫克/升,虽还是达到了Ⅰ类水质,但按原来考核评价规则,则认定为水质恶化,这种认定结果很难令人接受。
实事求是是我们党的基本思想方法、工作方法和领导方法。在跨县(市、区)河流交界断面、市界出境断面之间实施双向考核评价水生态补偿,对水质改善的给予奖励,水质变差的予以惩罚,是切实改善水环境质量的重要手段。有利于压实各级地方政府流域水环境保护责任,有效避免单打独斗、各自为政,实现上下游共同发力治水。但如何把好事办好,就需要始终坚持实事求是。
生态环境质量考核评价既是“指挥棒”,也是“风向标”。制定水、大气、土壤环境质量指标考核评价体系,既要有“跳起摸高”的要求,又要有科学客观的考核评价体系。对经过实践认为不科学、不合理的考核评价体系,要及时进行修改完善。比如,对流域横向生态补偿考核评价,应以水质达标和改善为考核标准,按照水质类别进行考核补偿。对水质达标地区,不应只考虑水质浓度和类别情况,而是达标就应给予奖励补偿,让保护者得偿、受益者补偿、损害者赔偿。
全国首个跨省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新安江模式”,就是以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磷和总氮4项水质指标3 年平均浓度值为基准,每年与之对比测算补偿指数,妥善解决了两省初期磋商时到底是以湖泊还是以河流水质为标准的分歧。
财政部、生态环境部等部门去年出台的《支持长江全流域建立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方案》明确提出,坚持长江生态环境只能优化、不能恶化的导向。上下游地区可将水质水量等指标作为考核依据,突出结果导向,强化绩效目标约束,补偿措施与考核指标改善挂钩。为推动长江全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中央财政支持引导长江流域19省(直辖市、自治区)进一步建立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鼓励地方统筹考虑水环境、水生态、水资源、水安全、水文化和岸线等多要素,推进长江上中下游、江河湖库、左右岸、干支流协同治理。使补偿的内容更加丰富,方式更加多样,标准更加完善,机制更加成熟。
笔者认为,在制定流域断面水质考核评价规则时,应坚持实事求是,大兴调查研究之风,到基层去、到一线去,掌握第一手材料,摸清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地方实际情况,制定切合实际的指标控制要求,实事求是考虑非人为因素影响,在多元目标中实现利益平衡,才能做到行稳致远。(作者 张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