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0年1月9日经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20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标志着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将有法可依,进一步提升生态环境监测系统的地位和作用,有利于促进生态环境监测事业良性发展。
据了解,《条例》共六章四十七条,从法规制度上固化了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的改革成果和实践经验,对规范环境监测活动、保障监测数据“真准全”、充分发挥环境监测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支撑和引领作用意义重大,这也是全国首部生态环境监测地方性法规。
《条例》对生态环境监测的定义进行了拓展和外延。在监测内容方面,从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测外延至生态状况监测;在监测手段方面,从常规采样观测、分析测试、调查普查拓展至遥感解译、评价评估、预测预报和监控预警等。
同时,还明确了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要求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加强生态环境监测能力建设,为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开展提供必要的经费、人员、设备等方面的保障;生态环境监测设施建设和监测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在生态环境监测规划与建设方面,《条例》进一步对生态环境监测站点的公益性、合法性地位做出了要求,明确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一布局、整合优化全省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统筹组织建设、管理全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有关市、县(市、区)政府应当为监测站(点)的建设和运行依法提供建设用地,并提供必要的站房、水、电、通信、通行等方面的保障。
此外,《条例》还就环境监测信息的权威发布明确,生态环境部门统一发布环境质量状况信息、重点污染源监测信息和环境污染事故信息等重大生态环境信息;其他有关部门发布涉及生态环境质量的信息前,必须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商,或者采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公开发布的信息。
值得关注的是,《条例》确定了自动监测数据在环境执法中的法律地位,明确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数据,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核后,可以作为监管执法工作的事实依据。同时,明晰了生态环境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环境监测机构监管职责,明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对生态环境监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方面的监督管理。
对于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存在弄虚作假的问题,江苏也将进一步加大查处力度。《条例》要求,对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的,除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外,还将实行双罚,即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依法应当撤销资质认定证书的,资质认定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撤销。(作者 李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