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决定全面实行市、区、乡镇(街道)三级“双总河(湖)长”制,由市委书记、市长同时担任市级总河(湖)长,各区区委书记、区长同时担任区级总河(湖)长,各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主要负责同志同时担任乡镇(街道)级总河(湖)长。
据了解,党政主要领导同时作为全面推行河(湖)长制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天津全市河湖管理保护负总责,将进一步完善天津河(湖)长制组织体系,健全以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责任体系,增强党政各部门在河湖管理保护工作中的协同合力,调动各级河(湖)长巡河、管河、治河、护河的积极性,为加快建设生态宜居现代化天津提供有力支撑。(作者 靳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