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旅游报讯:一条河流,一部法律”,这是近代水事立法的重要经验,德国莱茵河、法国塞纳河治理带来的改变,都是注重流域立法、践行流域治理理念、建立流域共治机制的结果。
养育着全国40%的人口、支撑着全国40%经济总量的长江,何时能有一部自己的专门法律,为其生态环境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立好规矩?
3月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大会发言人张业遂介绍2019年立法任务时提到,将制定长江保护法,为保护长江提供坚强的法制保障。
保护长江 我们能做些什么
长江流域是世界上人口和城镇数量最多、产业体系最为完整的流域,长江经济带涉及的人口和产值均超过全国的40%。然而,近年来,生态环境尤其是水污染问题已经到了不容忽视的地步。有数据显示,长江沿线化工业产量约占全国46%,生产和运输的危化品种类超过250种。
对长江的生态保护,正是基于对长江生态形势的深刻分析判断。
早在20世纪90年代,长江立法的前期调研工作就已经组织开展。近几年,社会各界有关制定长江保护法的呼声渐高。2018年7月,水利部部长鄂竟平在全面建立河长制发布会上指出,要协同有关方面,促进《长江保护法》尽快制定颁布。将积极配合全国人大抓紧立法草案研究起草工作,加强重点、难点问题的调研,力争尽早促成法律草案。
2018年9月,《长江保护法》被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第一类项目,法律草案正在逐步起草完善过程中。
2018年12月,在全国人大环资委组织召开的长江保护法立法座谈会上,全国人大环资委委员、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院长王金南指出,长江保护法立法目的应明确为保护和改善长江生态环境,促进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经济高质量发展,其保护对象确定应全面考虑水资源开发利用、水环境保护、水生态保护修复以及生态环境风险防控的需求。
王金南认为,在严格遵守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现行法律的前提下,应将长江保护的特别定位和特殊要求以法律形式固化,将正在和将要实施的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纲要、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规划、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行动方案等文件中的关键任务要求提升为法律约束,从根本上解决空间布局不合理、江湖关系不和谐、岸线开发不科学、生态环境风险防控不到位等问题。
长江立法 应创立流域立法的新法理
目前,《水污染防治法》明确了流域保护“四统一”原则,但就如何解决长江流域发展与保护、上中下游之间开发与补偿等各种矛盾和实际问题,还缺少特别规定和具体措施,只能靠制定专门的长江水环境保护法进行统一调整和规范。
为长江立法不易,立“良法”更重要。全国政协社会与法制委员会驻会副主任吕忠梅认为,首先必须突破部门立法模式,创立流域立法的新法理,从而为长江经济带发展奠定良法善治的基础。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树义也曾表示:“《长江保护法》第一个要解决的就是管理体制的问题,怎么管,谁来管,管什么。如果把这个问题解决好了,这部法律就成功了一半。”
民进中央今年《关于统筹利益相关方制定好〈长江保护法〉的提案》建议,将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在立法中明确国务院及其各主管部门、地方行政部门的职责,合理配置中央与地方的权力及其范围;可设立综合协调性议事机构长江保护委员会;建立基于流域的整体执法管理体制,设立单独的综合执法监察机构和监测机构,开展综合执法,并增强权力主体的互动;加大人大对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力度,要求长江流域各级政府、检察院、法院每年向同级人大常委会专门汇报综合保护现状。
此外,上述提案还特别提出,《长江保护法》必须以解决长江生态环境突出问题,修复长江生态环境为主导,严格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标准,使其成为一部专门针对解决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面临的一系列问题而制定的更加严格的法律。
民进中央在提案中还建议,要为长江开发利用设置保护性红线,包括资源利用上限、环境质量底线和生态保护红线。从流域层面就长江保护对区域协调发展及沿江产业布局提出具体要求,建立长江流域生态安全硬约束,提供法治保障。
深入调研 全面梳理长江保护中的问题和短板
《长江保护法》的出台,将成为涉长江流域管理事务的“小宪法”。有了这部法律,今后“共抓大保护”就有了依据。为此,相关部门也积极参与《长江保护法》的立法工作。
今年1月,生态环境部、国家发改委联合印发《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行动计划》,其中指出,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必须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在3月2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制定《长江保护法》,对于法院的司法审判工作来说,也具有重要的意义。
“为法院审理与长江经济带相关的环境资源案件提供了基本的遵循,也为人民群众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尤其是环境权益,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江必新提到,最高人民法院坚决拥护、积极参与《长江保护法》的立法工作,一方面要通过深入的调查研究,全面梳理长江生态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矛盾、冲突、短板、弱项,向全国人大提出需要用法律规范来解决的问题。
另一方面,通过系统总结梳理这些年来,人民法院在司法审判实践中所积累的一些经验、规则,积极向全国人大提出司法建议,力求使成熟的经验上升为法律规范。
他说,要在立法的过程中积极提供典型司法审判案例,供立法机关分析、诊断、研究,提高我们的立法针对性、可操作性。
“我们在整个参与立法的过程中,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作用。一边积极参与立法,同时积极完善司法审判制度,规范司法审判行为。”江必新说。(作者 张聪 张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