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在线生态中国频道:2017年8月24日百色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17年12月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澄碧河水库水质保护,改善水库生态环境,防治饮用水水源污染,保障饮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澄碧河水库(以下简称水库)水质保护范围的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水库水质保护遵循科学规划、保护优先、综合防治、合理利用、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公众参与、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水库水质保护范围划分为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具体范围为:
(一)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水库坝首上溯2000米正常水位线(珠江基面高程,正常水位线185米)以下的水域和该水域正常水位线以上200米范围内的陆域。
(二)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范围:一级保护区水域以外水库正常水位线185米以下和入库支流澄碧河从汇入口上溯10000米、水库以北区域(百一山至永乐林场下塘分场)入库支流全长以及其他入库支流各上溯3000米的水域(水域宽度为澄碧河和各入库支流两岸10年一遇洪水淹没区)以及水库正常水位线以外径向距离2000米的汇水区域(一级保护区陆域除外)和澄碧河、入库支流二级保护区水域河段1000米的汇水区域。
(三)准保护区范围: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以外的水库库区及其汇水区域,准保护区具体范围的划定,由市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和右江区、凌云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宣传牌,在显著位置设立警示标志,并根据需要设置防护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水库水质保护范围内的地理界标、宣传牌、警示标志、防护设施。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和右江区、凌云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库水质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将保护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保护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水库水质保护范围内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水库水质保护工作。
水库水质保护范围内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水库水质进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