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经济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2017-12-12 13:24:54  来源:光明日报  责编:陈晨

  光明日报讯: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提出,必须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坚定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根据这一精神,我们在发展旅游经济时一定要坚持可持续发展理念,以保护生态环境为前提,以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为准则,依托良好的自然生态环境和独特的人文生态系统,开展生态体验、生态教育、生态认知并获得身心愉悦来发展旅游经济,实现旅游经济与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

  一方面,生态环境质量是旅游经济发展的保障和源泉,而旅游经济的发展又会促进和支持生态环境的改善。另一方面,过分地追求经济效益会导致生态环境的恶化,而生态环境的恶化又会影响旅游经济发展的可持续性。随着居民消费能力的提升,我国居民旅游潜力将加速释放,旅游业迎来新一轮的黄金增长期。2016年我国旅游接待总人数44.88亿人次,旅游总收入4.67万亿元,旅游产业对GDP的综合贡献率达10.1%,旅游就业人数占总就业人数的10.2%,旅游业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非常明显。但由于旅游资源与生态环境的产权界定不明晰,以及环境污染的外部性,造成旅游资源滥用和生态环境破坏问题比较严重。从产权角度分析,旅游资源和生态环境被认为是一种公共物品,其所有权在国家,管理权是由国家认定的各级旅游职能部门代理执行,而实际的开发权和使用权又被承包给私人或私企。旅游资源产权的权、责、利不对称,引起短期经济效益与长期生态环境效应之间的矛盾,造成旅游资源的滥用、浪费和生态环境的破坏,最终难以实现资源配置的最优。同时,由于生态环境和旅游资源的产权难以界定或界定成本很高,经营者和消费者可以自由取用甚至任意破坏而不付分文,从而造成在旅游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生态环境破坏而无人治理的现象。从外部性角度分析,生态环境的负外部性就是污染者把自己对生态环境和旅游资源造成的成本部分或全部地转嫁给社会和公众。在开发旅游资源中,其环境价值多数情况下是被旅游者或旅游企业免费使用的,甚至在评估旅游资源价值时,并未将环境价值包含在内,从而造成环境资源的私人边际成本与社会边际成本的巨大差异,产生外部性问题。在私人成本和社会成本分离的基础上,开发商和经营商受利润最大化的驱使,将私人成本转嫁到社会成本中并占有旅游收益,引发的环境破坏等问题却由旅游地居民及政府承担。

  产权明确、清晰,就是财产的各项权能,风险责任的主体是清楚的,不同的经济当事人对所拥有财产的某项权利的边界是确定的,从而财产的处置、使用、收益分配及责任都明确地落实在经济当事人身上。这不仅能给所有者带来可预期的收益,充分调动资源所有者和经营者保护和合理利用资源的积极性,还可以克服经营使用中的短期行为,鼓励长期投资和促进可持续发展。旅游资源产权的界定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即旅游资源所有权的界定、旅游资源经营权的界定、旅游资源管理权的界定。只有旅游资源产权明晰,才能在市场化经营中对产权主体进行公平的利益分配,各产权主体也才能依据法律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而在此基础上,才可以做到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受益谁补偿。

  我们要以十九大精神为指导,正确处理旅游经济与生态环境的关系,建立二者协调发展的长效机制,探寻一条适合我国国情的生态旅游经济发展路径。首先是要明确界定环境产权。旅游资源产权界定的核心是界定其所有权,并在所有权的基础上再确定管理权、经营权等权力的归属。在明晰环境产权的基础上,才能科学界定生态补偿的主客体,制定合理的补偿标准,保障生态补偿政策的实施效果,进而建立完善的生态补偿机制。其次,建立旅游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的制度。一是建立反映生态环境状态的价格体系,促使开发者和经营者在获取经济利益的同时有动力去改善生态环境;二是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标准;三是建立生态破坏限期治理制度,制定生态恢复治理检验或验收标准,将行政手段与经济手段、政府干预与市场机制结合起来,协调旅游经济与生态环境的关系。再次,构建生态旅游区域合作机制。生态旅游经济发展应重点进行跨地区的区域性产品创新和生态环境统筹协调,这就要求各地区相关管理部门共同进行区域性旅游产品规划设计和区域旅游产品形象建设,在旅游资源开发、生态保护、景区管理、跨区域旅游线路维护等方面进行充分的交流与合作,并以现有的行业组织和对话平台为基础,构建生态旅游区域合作机制。(作者:文静,系西北大学博士研究生;王厚廷,系西北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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