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的通知》精神,建立健全河湖保护管理体制机制,维护全省河流生态安全,保障水生态文明建设,结合黑龙江省河湖实际,决定在全省境内所有河流(含湖泊、水库)实施河长制。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我省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方针,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生态文明建设为统领,以落实河长制为抓手,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利”的河湖管理保护长效机制,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修复水生态,为加快全省生态文明建设,建设大美龙江,保障河湖健康,实现河湖功能永续利用提供保障和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生态优先。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理念,处理好河湖管理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关系,强化规划约束,促进河湖休养生息、维护河湖生态功能。
——坚持党政同责。建立健全以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责任体系,坚持党政共同领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部门协作,社会共治,构建河湖保护管理工作长效机制。
——坚持问题导向。加强河湖现状调查,找准存在的问题及症结,坚持因地制宜,有计划、分阶段开展综合整治,切实治理好、管护好、利用好河湖资源。
——坚持严格考核。加强监督考核,依法治水管水,建立健全河湖管理保护监督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通报工作进度,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