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在线生态中国频道:黑龙江省印发《黑龙江省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决定在全省境内所有河流(含湖泊、水库)实施河长制,计划到2018年6月,我省全面建立河长制;到2020年年底,通过实施河长制,全省国家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70%;基本消除劣V类水体。这是2日记者从省水利厅获悉的。
各级河长是所辖河湖管理保护的直接责任人,负责所辖河湖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包括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执法监管等任务。
根据河长制工作需要,我省确定省委办公厅、省工信委、省科技厅等25个省直单位为河长制工作责任单位。建立省、市(地)、县(市、区)、乡(镇)、村五级河长组织体系。依据我省江河水系分布特点,划分为界江界湖流域(包括黑龙江、乌苏里江、松阿察河、白凌河、湖布图河、绥芬河、兴凯湖、抚远水道)、嫩江流域、松花江流域(简称“三大流域”),根据我省行政辖区和流域河湖实际,设立流域与区域相结合的河长制组织体系,全省实行党政主要负责人“双河长制”,覆盖全省范围内的所有江河湖泊及水库。农垦和森工等系统参照地方自行设立。县级及以上河长要设置相应的河长制办公室。
未来,我省将全面推行、建立河长制,对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和水面面积1平方公里以上的湖泊,严格按照《黑龙江省河湖名录》明确各级河长;对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下河流和水面面积1平方公里以下的湖泊,由所在县(市、区)进行普查,并逐级逐河逐段确立河长;在全省建立横向覆盖到省内所有江河湖泊 (水库),纵向涵盖所有市 (地)、县(市、区)、乡(镇)、村的河湖长效管护体系。
我省计划到2017年年底,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在全省范围内建立覆盖省、市、县、乡、村五级河长组织体系;到2018年6月,全面建立河长制,有效遏制乱占乱建、乱围乱堵、乱采乱挖、乱倒乱排等现象,河流断面水质、水生态、水环境面貌进一步改善,突发水环境事件得以及时发现和妥善处置,河道生态环境进一步改观。计划到2020年年底,新增水土流失治理面积16000平方公里,全省国家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70%;基本消除劣V类水体。地级城市建成区基本消灭黑臭水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高于93%,饮用水水源地安全得到保障,改善水环境质量,国家考核断面水质优良比例达到59.7%。(供稿单位:国家水利部 编辑:王雅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