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在线生态中国频道:实施河长制的出发点和最终目标就是水环境质量改善。
丁爱中指出,原来有很多地方都在试点河长制,但是没有统一的要求。虽然很多地方取得了不少成绩,但推动起来并没有想象的那么容易。“尤其是跨行政区的河流,会涉及两个甚至多个河长,他们之间如何协调,如何更好地细化河长制度,这是今后需要考虑的问题。”
此外,河长的确定是否应该考虑到河道治理难度?因为每条河治理难度不一样,有一些河流属于问题河、难题河。郭红燕建议,河道治理难度要与河长的资源协调能力相匹配。问题河、难题河的河长建议由重要领导担当,其资源协调能力强,可以更有效解决问题。
河长的任期是短暂的,但河流治理和保护是长期工作。一届河长任职期满后,如何与后任河长保持河流治理政策的连贯性,也尤为重要。“若不同的河长对水环境重视程度、治理思路不一样,治理之策可能会丧失连贯性,会影响整条河流的治理效果。”郭红燕说。
河长权力比较大,决策是否科学合理也很重要,否则会加大河湖治理成本,同时影响河湖治理效果。郭红燕认为,尽量用制度机制保证河长的决策科学合理。加强河湖治理方案的科学论证,对河湖治理方案的制定、治理项目与工程的立项与实施等进行成本收益分析,采用最合理的方案和计划。
河湖水污染问题不尽相同,有的地方重点着眼于“治”,有些地方重点在于“护”。
《意见》要求,坚持问题导向、因地制宜。立足不同地区不同河湖实际,统筹上下游、左右岸,实行一河一策、一湖一策,解决好河湖管理保护的突出问题。(供稿单位:国家水利部 编辑:王雅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