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丨江西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体系

2017-05-23 17:05:04  来源:中国环境报  责编:陈晨

  中国环境报讯:江西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江西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作为附件,《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工作职责》《生态环境损害分级标准》同时配套出台,旨在明确党政各部门的职责,确保权责一致。

  《细则》规定,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负总责,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有关领导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细则》共分五章,包括总则、损害分级与追责情形、追责形式与适用、追责启动与程序和附则,共三十二条。

  《细则》明确,一是对生态环境损害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责任作出界定,便于追责过程中准确把握和认定;二是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的要求,明确规定了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工作职责;三是对生态环境损害进行分级,将认定结果作为予以后果追责的主要依据;四是除了进一步细化追责情形之外,还规定了追责幅度的把握原则,以及从重和从轻追责的情形;五是进一步完善健全了追责程序。

  《细则》还明确了启动追责程序的8种情形、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调查的工作部门,同时设计了一系列较为完整的追责程序,整个追责程序形成了一个互相联系、互相呼应的有机整体。(记者 熊丹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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