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日报讯:日前,河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河北省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河北省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第九次党代会精神,坚定走加快转型、绿色发展、跨越提升新路,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规范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工作,根据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下同)党委、政府生态文明建设目标的评价考核。
第三条 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实行党政同责,各市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生态文明建设一岗双责,按照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奖惩并举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在资源环境生态领域有关专项考核的基础上综合开展,采取评价和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实行年度评价、五年考核。资源环境生态领域专项考核由相关牵头部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