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规定》出台

2018-01-09 16:33:06  来源:厦门日报  责编:陈晨

  厦门日报讯:“高颜值的生态花园之城”,是对厦门生态文明建设的高度肯定,更是厦门人民获得感和幸福感的来源。生态文明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的齐头并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一切美好的背后,凝聚着在厦门市委市政府带领下,全市各级各部门全面贯彻五大发展理念,上下一心开拓进取的不懈奋斗。

  其中,不断夯实的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创新构建起的多部门齐抓共管的“大环保”工作格局,一直都在为我市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和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不断朝纵深推进,提供着源源不断的内生动力。近日,市委市政府下发了《厦门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在率先全国开展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的基础上,再一次发扬敢闯敢试、先行先试的“特区精神”,冲在了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最前线。

  《规定》全文共62条,将我市各级党委、政府及44个部门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通过清单的形式一一载明,并设定严格的奖惩措施,为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提供了有效的制度保障,为夯实“大环保”工作格局奠定坚实的基础。《规定》究竟有哪些亮点值得关注?本报今日受权深入解读。

  亮点1 覆盖更加广泛  涵盖各级党委、政府及44个部门

  《规定》共六章62条,对全市各级党委、政府及44个部门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作出明确的界定。第一章“总则”开宗明义,阐明全市各级党委、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及环境质量负总责,市、区环保部门对环保工作实施统一监管,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由此可见,《规定》对责任主体的覆盖横向更广、纵向更深。

  在横向上,除了各级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规定》还新增了党委工作职责。例如,第二章、第三章创新性地将各级党委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以条文的形式明确下来,明确要求各级党委要坚持绿色发展,把生态文明建设摆在突出位置,统筹协调保护与发展的关系,要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组织开展环境保护督促检查,要健全完善生态文明建设考核评价体系,实施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度,实行终身追责制。不仅如此,组织、宣传、政法、编办等4个党委工作机关的职责划定也是一目了然。

  在纵向上,《规定》的适用对象一直延伸到各镇街,第二章第七条明确规定镇街要承担属地管理职责,要负责组织落实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确定的环境监管,要督促指导辖区内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发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依法处理并向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这些规定,可谓打通了环保履职的“最后一公里”,使得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得以实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

分享到:
  • 联盟单位中国生态文明网
  • 联盟单位世界自然保护联盟
  • 联盟单位国际野生物贸易研究组织
  • 联盟单位世界自然基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