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丨改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2019-01-11 14:06:23  来源:中国环境报  责编:陈晨

  中国环境报讯: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日前联合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的通知,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赔偿义务人、赔偿权利人、损害赔偿解决途径,加快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方案》明确了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和不适用本《方案》的情形。其中,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在国家和自治区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构成犯罪且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等6种情形要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涉及人身伤害、个人和集体财产损失要求赔偿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历史遗留且无责任主体的生态环境损害问题,由所在地政府纳入正常环境治理工作,两种情形不适用本《方案》。

  《方案》要求,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对生态环境损害调查与修复工作在政策、资金、项目、技术等方面给予支持。自2019年起,各盟市党委、政府每年2月底前将上年度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情况送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汇总后报告自治区党委、政府。

  本报记者杨爱群 见习记者李俊伟呼和浩特报道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日前联合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的通知,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赔偿义务人、赔偿权利人、损害赔偿解决途径,加快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方案》明确了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和不适用本《方案》的情形。其中,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在国家和自治区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构成犯罪且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等6种情形要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涉及人身伤害、个人和集体财产损失要求赔偿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历史遗留且无责任主体的生态环境损害问题,由所在地政府纳入正常环境治理工作,两种情形不适用本《方案》。

  《方案》要求,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对生态环境损害调查与修复工作在政策、资金、项目、技术等方面给予支持。自2019年起,各盟市党委、政府每年2月底前将上年度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情况送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汇总后报告自治区党委、政府。(记者 杨爱群 李俊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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