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维度探问土地审批放权 对乡村旅游用地难题的影响

2020-03-24 14:42:53  来源:中央广电总台国际在线  责编:陈晨

  国际在线生态中国频道消息:日前,国务院印发《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决定》主要聚焦两方面内容:一是将国务院可以授权的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事项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二是试点将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和国务院批准土地征收审批事项委托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农村土地审批放权将给省级政府更多自主权,立足世情、国情的深刻变化,是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体现,提高了审批效率以及土地利用率,因地制宜、因情施策破解项目用地难题,从而改善营商环境促进服务产业发展。乡村旅游在本轮农村土地审批放权中,也获得极大的改革红利。

  近些年,一些地方的实践探索值得重视。比如,浙江湖州探索实施“点状供地模式”,松阳探索多种组合模式流转土地的创新供应方式;甘肃放活宅基地和农房使用权,实行乡村旅游用地差别化管理;贵州提出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将荒地、可用林场和水面等资源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等多项措施。这些因地制宜探索出的供地模式,各具特色,而且取得了不错的效果。

  《决定》是为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所提出的推动高质量发展和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具体举措。需要充分意识到乡村旅游用地的综合性、复杂性、分散性,努力实现宏观政策与属地情况实现“灵肉合一”。《决定》的相关精神,在2019年8月26日最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中已有所呈现。而《决定》显然切口更大,将放权进一步扩大化,并明确提出,将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事项,以及永久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土地征收审批事项,国务院委托部分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可见,政策的“蝶变”频率在加快。尽管《土地管理法》指出,“建设用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明确将“旅游用地”与其他典型用地进行并列。

  未来,有没有可能增加一项“旅游用地”地类,如果城市无法实现,可以在农村用地范围内试点推行,并在地价上科学反映乡村旅游投入产出规律,在政策导向上,也能够鼓励更多社会资本进入乡村旅游跑道,用产业逻辑写实、写深乡村振兴战略。

  《决定》还特别强调各省级单位政府要严格审查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等特殊用地的占用,要切实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盘活存量土地,确保相关用地审批权“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从乡村旅游发展角度来看,在土地流转过程中,需要很好保护农民的土地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确保乡村旅游发展的普惠性,在前进路上需要警惕盲动、躁动,营造良好的乡村旅游发展环境。(供稿人:人民文旅智库理事长兼首席研究员 吴若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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