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建立江河湖泊水环境保护联合协调机制

2017-08-09 14:05:57  来源:中国环境网  责编:陈晨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6月27日下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幕。会议经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会议结束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家法室副主任童卫东和环境保护部政策法规司司长别涛就关于修改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在回答记者提问时童卫东介绍,水污染防治法修改涉及主要的问题有3个:一是关于河长制;二是关于农业农村水污染防治;三是关于饮用水保护。河长制是河湖管理工作的一项制度创新,也是我国水环境治理体系和保障国家水安全的制度创新。在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地方、社会公众都提出要将河长制写进法律中,强化党政领导对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的责任。目前我国的水污染治理还是以属地为主。水是流动的,也需要打破行政区划限制,加强流域综合治理。这个问题也是本次水污染防治法修改的重点内容。此次修改明确,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水行政等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环境保护联合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的防治措施。河长制主要是在其负责的行政区域内组织领导水环境治理、水污染防治等工作,落实属地责任。如果每一个地方都把自己所负责的这段河流、湖泊治理好了,跨流域的水质自然也就好了。

  童卫东说,在水污染方面,当前我国农业、农村的污染问题较为严重,农业农村水污染防治工作是一个薄弱环节。从全国人大执法的情况看,农业、农村的水污染对水体总污染的贡献比较大,所以这次在立法过程中大家普遍反映要加强这方面的制度建设。这次修改水污染防治法也主要是从这几个方面对农业和农村的污染防治做了规定。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方面,目前存在着保护区制度不落实、农村的饮用水水源没有得到保护的问题。对农村的关注比较少,这次修改针对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做了相应的规定,如规定要建立风险评估调查制度,预防风险,规定单一供水的城市要建立应急水源和备用水源,或者建立区域联网供水。对农村有条件的地方也要求集中供水。

  童卫东说,利用渗井、渗坑等手段违法偷排现象一直存在。现行水污染防治法对这种行为作了制止,并且也规定了相应的处罚,还规定了责令限期改正、限期治理措施。但这些措施的力度和威慑力可能还不够。这次修改水污染防治法,针对媒体报道的恶劣违法行为又进一步加大了处罚力度,提高了罚款的上限,最高可达100万元。如果违法情节再严重,构成污染环境罪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水污染防治法还规定,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停产关闭。这一系列措施是组合拳,只要严格执法,就会对此类违法行为予以有效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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