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江苏全省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意见

2017-08-08 14:37:57  来源:国际在线  责编:陈晨

  国际在线生态中国频道:全面推行河长制,是落实绿色发展理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在要求,是解决复杂水问题、维护河湖健康生命的有效举措,是完善水治理体系、保障水安全的制度创新。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河湖管理与保护,健全河湖管理保护长效机制,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42号)要求,紧密结合江苏实际,现就在全省全面推行河长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视察江苏重要讲话精神,按照省第十三次党代会部署要求,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认真践行新时期治水方针,以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治理水环境、修复水生态为主要任务,在全省江河湖库全面推行河长制,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湖管理保护机制,统筹推进河湖功能管理、资源保护和生态环境治理,坚决打赢治水攻坚战,切实维护河湖健康生命,实现永续利用,为全省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把河湖生态保护放在重中之重的位置,坚持绿色发展,处理好严格保护与合理利用、依法管理与科学治理、河湖资源生态属性与经济属性等关系,促进河湖休养生息。

  ——坚持党政主导、部门联动。建立健全以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责任体系,明确各级河长职责,调动各方面力量,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的工作格局。

  ——坚持因河施策、系统治理。立足不同地域、不同等级、不同功能的河湖实际,统筹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实行“一河一策”,解决好河湖管理保护中的突出问题。

  ——坚持依法管理、长效管护。推动河湖依法管理,严格河湖水域保护,提高河湖自然岸带和生态岸带保有率,健全完善长效管护机制,提升河湖综合功能。

  ——坚持强化监督、严格考核。建立健全河长制各项制度,严格监督考核和责任追究,拓展公众参与渠道,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和参与河湖管理保护的良好氛围。

  (三)目标任务。通过全面推行河长制,到2020年全省现代河湖管理保护规划体系基本建立,河湖管理机构、人员、经费全面落实,人为侵害河湖行为得到全面遏制,日供水万吨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98%以上,重点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82%,国考断面水质优于III类水比例70.2%,地表水丧失使用功能(劣于V类)的水体和设区市及太湖流域所辖县(市、区)建成区城乡黑臭水体基本消除,河湖资源利用科学有序,河湖水域面积稳中有升,河湖防洪、供水、生态功能明显提升,“互联互通、功能良好、水质达标、生态多样”的现代河网水系基本建成,群众满意度和获得感明显提高。

  二、组织形式

  (一)建立范围。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行河长制,实现河道、湖泊、水库等各类水域河长制管理全覆盖。

  (二)总体构架。建立省、设区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五级河长体系。省、设区市、县(市、区)、乡镇四级设立总河长,成立河长制办公室。跨行政区域的河湖由上一级设立河长,本行政区域河湖相应设置河长。

  (三)组织体系。省级总河长由省长担任,副总河长由省委、省政府分管领导担任。设区市、县(市、区)、乡镇总河长由本级党委或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全省18条重要流域性河道、7个省管湖泊,分别由省委、省政府领导担任河长(详见附表),河湖所在设区市、县(市、区)党政负责同志担任相应河段河长。

  太湖15条主要入湖河道河长制体系保持不变。

  其他流域性河道、区域骨干河道及重点湖泊,由设区市党委、政府负责同志担任河长,河湖所在县(市、区)、乡镇党政负责同志担任相应河段河长。

  县乡河道、小型湖泊及各类水库,由所在地党政负责同志担任河长。

  其它河道的河长,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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