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

2017-08-08 14:40:18  来源:国际在线  责编:陈晨

  国际在线生态中国频道: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42号,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建立健全江河湖库(以下简称河湖)管理保护体制机制,全面实施河长制,有效恢复河湖健康生命、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牢固树立五大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践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方针,以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修复水生态、发展水经济、传承水文化为主要任务,立足辽宁实际,认真落实《意见》要求,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行河长制,积极构建目标明确、责任明晰、上下联动、齐抓共管、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障有力的河湖管理保护体制机制,为维护河湖健康生命、恢复河湖自然生态,实现河湖功能永续利用提供制度基础;为东北地区老工业基地振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建设美丽辽宁提供物质基础和环境、资源保障。

  二、基本原则

  党政领导,形成合力。全面推进河长制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各级党委、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必须切实强化大局意识,将其作为近期核心工作之一,形成合力,主动作为,全力推进。

  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河流的自然层级决定了河道保护管理工作关键在支流、重点在基层。因此,河湖管理保护工作属地化管理是关键,分级负责是抓手。

  强化监督,严格考核。以环境质量为目标,建立健全河湖管理保护监督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拓展公众参与渠道,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和保护河湖的良好氛围。

  水下地上,标本兼治。河湖本身并不生产污水和垃圾,造成水质污染、环境破坏的主要根源在河外。因此,河道保护管理工作必须立足“固本清源、由表及里”,方能事半功倍、长治久安。

  因地制宜,一河一策。我省辽东山地、辽西丘陵、辽北漫岗、辽中平原、辽南沿海,区域地势地貌、流域水土条件、经济发展水平和河流存在主要问题各不相同。因此,河道治理保护工作必须因地制宜、因河施策、突出重点、对症下药。

  统筹谋划,分步实施。河湖环境、水质破坏不是一朝一夕造成的,河道治理保护更不会一蹴而就。河湖管理保护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必须统筹谋划、远近结合,总体安排、分步实施、扎实推进。

  尊重自然,保护自然。随着人类文明进步和我国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尊重自然规律已成为社会各界普遍共识。河湖治理保护工作,也必须充分体现尊重自然规律、顺应自然和保护自然的科学理念。

  三、主要目标

  推进目标: 2017年4月底前,完成省、市、县、乡四级总河长、副总河长人员确定工作,并由各级总河长或副总河长组织全面开展河长制相关工作。2017年6月底前,完成市、县两级《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编制工作,完成省、市、县、乡四级河(段)长人员确定工作,完成省、市、县三级河长制办公室配置工作,建立各级河长会议制度。2017年10月底前,完成省级《考核办法》和河长及河长制办公室各项工作制度编制工作。2017年年底前,完成《辽宁省河长制实施方案》和省级重点河湖“一河一策”治理及管理保护方案编制工作,完成各级河长制工作主要管理平台搭建工作。2018年6月底前,编制出台河长制责任追究制度,并完成河长制系统考核目标及全省河长配置等相关情况档案建立工作。河长制落地生根,进入具体实施阶段。

  实施目标:按照国家和省“十三五”规划的目标,到2020年,省内全国主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78%,全省河流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下同)比例达到51.16%,全面实现省政府与各市政府签订的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确定的目标。其中,辽河流域(包括辽河干及其支流)河流考核断面水质优良比例达到23.81%以上;大浑太流域河流考核断面水质优良比例达到43.33%以上;凌河流域(包括大、小凌河等)河流考核断面水质优良比例达到64.29%以上;鸭绿江流域河流考核断面水质优良比例达到100%;沿海诸河流域(包括大洋河、庄河、碧流河、大沙河、复州河、大清河、兴城河、六股河等)河流考核断面水质优良比例达到71.43%以上。地级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控制在10%以内,地级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优良比例达到96.2%以上,全省地下水质量不再下降,辽河、凌河保护区等主要河湖水生态系统功能显著恢复,有效解决向河道倾倒垃圾、违规占河、乱采盗挖等问题,河道生态环境明显趋好。

分享到:
  • 联盟单位中国生态文明网
  • 联盟单位世界自然保护联盟
  • 联盟单位国际野生物贸易研究组织
  • 联盟单位世界自然基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