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丨解读《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规定》

2017-07-07 11:15:13  来源:中国环境报  责编:陈晨

  中国环境报讯:为进一步完善生态环保监管体制,落实生态环保工作职责,近日,福建省委、省政府制定下发了《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规定》。新规有哪些亮点值得关注?本报对此进行深度解读。

  森林覆盖率高达65.95%、设区市城市空气质量达标天数比例98.4%、主要河流Ⅰ~Ⅲ类水质比例96.5%……作为全国首个生态文明试验区,福建省的各项生态指标位居全国前列。好生态离不开硬制度的保障。

  近年来,福建省不断强化制度约束,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强生态文明体制机制建设。2010年,在全国率先推行环保“一岗双责”,明确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2015年,在全国率先建立季度环保督察制度,把各设区市突出环境问题纳入省政府季度经济形势分析会议题;2016年起,率先将市长环保目标责任书调整为书记、市长环保目标责任书,每年全省两会期间,九市一区党政“一把手”与省委、省政府签订环保“军令状”,进一步强化地方党政领导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继实行环保“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之后,福建省弘扬钉钉子精神,坚持问题导向,不断完善体制机制、强化责任落实。日前,省委、省政府联合下发《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规定》(下称《职责规定》),明确了各级党委、政府及52个部门130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通过列明环保责任清单,划定环保“责任田”,为落实环保“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提供制度保障,构建齐抓共管的大环保工作格局。

  横向更广 纵向更深

  《职责规定》包括6章共63条,对各级党委、政府及52个部门130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作出明确界定。第一章“总则”开篇明义,规定地方党委、政府对本辖区生态环境保护及环境质量负总责,环保部门实施统一监管,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

  相比此前各级政府和省直部门的环保“一岗双责”,《职责规定》对责任主体的覆盖横向更广、纵向更深。在横向上,新增了党委工作职责。如,第二章“党委、政府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中,明确要求各级党委要坚持绿色发展,把生态文明建设摆在突出位置,统筹协调保护与发展的关系;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组织开展环境保护督促检查,健全完善生态文明建设考核评价体系,实施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度,实行终身追责制。

  《职责规定》对组织部、宣传部、政法委、编办等4个党委工作机关的职责划定一目了然。如,明确规定组织部门负责完善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履责情况考核机制;宣传部门负责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做好社会舆论引导;政法委负责指导监督政法部门依法按职责处理生态环境违法案件,协助建立环保网格监管体系,将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纳入地方综治责任考核内容;机构编制部门承担推进生态环境保护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相关具体工作。

  在纵向上,新规适用对象从省级拓展至乡镇(街道),打通了环保履职的最后一公里。《职责规定》第二章明确列出地方各级党委、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的工作职责。其中,乡镇政府(含街道办事处)承担属地环境质量管理职责;负责推动本辖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协助做好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工作及外来有害生物防控工作等;负责组织落实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确定的环境监管,督促指导辖区内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发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依法处理并向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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