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网站讯:11月30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湖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条例》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湖南省水资源相对丰沛,但分布不均匀,地区差异较大,局部地区季节性缺水、区域性缺水和水质性缺水问题较为突出。饮用水水源保护是全社会共同关注的重要民生问题,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条例》的出台将有利于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保护的体制、机制,有利于加快解决湖南省部分地方水源短缺、水质恶化等突出问题,有利于全面实现广大群众饮水安全的目标,为湖南饮用水水源保护提供法治保障,进一步推动美丽幸福新湖南建设。
《条例》一共七章四十二条,以问题为导向,围绕水量保障、水质保护两个重点,对饮用水水源地确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保护措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内容进行了规定,体现了湖南省地方特色,具有针对性和操作性。《条例》规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范围应当根据确定的饮用水水源地的地理位置、地质特征、水量需求、环境状况等现实情况和确保饮用水安全的实际需要,按照国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技术规范要求划定。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是加强水源保护的重要措施,为加强保护力度,条例还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
《条例》还对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和预防及制止个人违法行为制度进行了规范。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可以通过安排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补偿资金、财政转移支付、区域协作等方式,促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其他地区的协调发展。针对一些群众钓鱼、乱倒垃圾等个人违法行为难以查明责任人的行为,要求建立巡查制度,及时发现违法行为;建立报告制度,及时处理违法行为;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加强社会监督;明确法律责任,依法惩治违法行为。
《条例》自2015年列入省人大立法调研计划以来,湖南省水利厅按照要求认真开展立法起草工作,组建专门班子认真起草代拟稿,积极深入开展省内、外调研,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议,主动对接立法机关提供工作服务保障,为《条例》的出台起到了积极有效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