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地级市首个《河湖长制规定》呼之欲出

2018-06-15 14:37:31  来源:中央广电总台国际在线  责编:郑思雯

【供稿待审】全国地级市首个《河湖长制规定》呼之欲出(要闻)

安徽黄山市

  国际在线生态中国频道消息:6月11日,安徽黄山市长孔晓宏主持召开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原则通过了《黄山市河湖长制规定(草案)》,黄山市有望成为全国首个对河湖长制专项立法的地级市。

  在推进和实施河湖长制实践中,黄山市形成了“市、区县、乡镇、村”的四级河湖长体系,目前共有各级河湖长 2235名,以河湖长制为核心的治水体系和长效机制已深入人心。即将出台的《黄山市河湖长制规定》是对黄山市治水实践的经验总结,标志着黄山市河湖长制进入了依法履职的新阶段。

  《黄山市河湖长制规定(草案)》结合黄山实践,进一步落实和完善河湖长制工作体制机制,突出了“五个规范”。

  一是规范河湖长设置和职责

  在中央要求建立省、市、县、乡四级河长体系基础上,明确安徽黄山市建立市、县、乡、村四级河湖长体系,并对不同级别河湖长的职责作了分类规定,基层河湖长侧重于对责任水域开展日常巡查并报告发现的问题,县级以上河湖长侧重于协调、督促相关部门解决问题。

  二是规范河湖长制工作机构职责

  按照中央和省委有关文件要求,对河湖长制工作机构的职责作了具体规定,主要是:实施河湖长制工作的指导、协调,组织制定实施河湖长制的具体管理规定;受理河湖长关于水域问题或者相关违法行为的报告;责成有关部门处理和解决河湖长报告的水域问题、查处相关违法行为;具体承担对有关部门、下级政府以及河湖长履职的监督和考核等。

  三是规范河湖长履职与部门执法的联动机制

  在黄山市河湖长制工作实践中,存在河湖长与主管部门之间、不同主管部门之间治水职责划分不甚清晰,河湖长巡查发现问题报告途径不够健全,河湖长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职责缺乏刚性手段等问题。针对以上问题,《规定》(草案)着力规范了河湖长巡查发现问题的处理机制、对主管部门履行日常监督检查职责的推动机制,同时赋予河湖长对主管部门进行约谈、考核等职权,明确了主管部门未按河湖长要求履行职责的法律责任,以保障河湖长履职,促进治水实效。

  四是规范河湖长履职与公众参与的联动机制

  河湖长作用的发挥,离不开公众对治水以及河湖长工作的参与和监督,《规定》(草案)明确要建立健全河湖长公开、公众投诉举报登记、约谈等一系列制度,鼓励公众参与,积极发挥社会共建共享和监督作用。

  五是规范河湖长的考核和问责

  对不同级别河湖长规定不同的考核内容,乡、村级河湖长以巡查工作情况为主,市、县级河湖长以其责成主管部门处理、解决问题和查处相关违法行为情况为主。加大对河湖长的表彰、奖励力度,将河湖长履职情况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对村级河湖长还可以给予奖励。同时对未按规定进行巡查、未及时发现问题、未按规定处理发现的问题等行为给予相应法律责任。(供稿单位:黄山市水利局 编辑:刘蓉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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