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

2017-08-08 14:40:59  来源:国际在线  责编:陈晨

  国际在线生态中国频道:内蒙古是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绿色是内蒙古的底色和价值,生态是内蒙古的责任和潜力。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42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全区河湖管理保护工作,落实地方属地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河湖管理保护长效体制机制,现就自治区全面推行河长制,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内蒙古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贯彻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精神,大力践行新发展理念,坚持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以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修复水生态为主要任务,在全区江河湖泊全面推行河长制,构建分级管理、责任明确、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湖管理保护机制,为维护河湖健康生命、实现河湖功能永续利用提供制度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处理好河湖管理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关系,强化规划约束,促进河湖休养生息,维护河湖生态功能,坚决守住生态底线,实现美丽与发展双赢。

  ——坚持党政领导、部门联动。落实属地责任,建立健全以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责任体系,明确各级河长职责,强化工作措施,统筹各方力量,密切协调配合,构建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形成河湖管理保护合力。

  ——坚持问题导向、因地制宜。立足内蒙古地跨多个流域、河湖众多、东中西部差异大的实际,统筹上下游、左右岸,实行一河一策、一湖一策,解决好河湖管理保护中的突出问题。

  ——坚持依法管理、严格执法。把法治建设作为根本举措,将涉河涉湖活动纳入法治化轨道,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规范河湖管理各项工作,建立健全河湖管理执法体制机制,提升河湖管理执法水平。

  ——坚持强化监督、严格考核。建立健全河湖管理保护监督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拓展公众参与渠道,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和保护河湖的良好氛围。

  (三)工作目标。2017年年底前,全面实行河长制,建立以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苏木乡镇四级河长体系。到2020年,全区水环境质量得到阶段性改善,优良水体有所增加,污染严重水体较大幅度减少,重点流域水质优良比例总体达到59.6%,劣五类水体比例控制在3.8%。完成国家规定的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治理目标。河湖管理范围乱占乱建、乱围乱堵、乱采乱挖、乱倒乱排等现象得到有效遏制,河湖水事秩序良好,岸线利用规范有序。到2030年,全区河湖管理保护法规制度体系、规划体系健全完善,河湖管理范围内水事活动依法有序,水环境质量总体改善,水生态系统功能初步恢复,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总体消除,逐步实现河畅、水清、岸绿、景美的河湖管理保护目标。

  二、组织体系

  (一)组织形式

  坚持自然河湖水系与行政区域相结合,全面建立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苏木乡镇四级河长制管理体系,实现全区河湖“全覆盖”。

  自治区设立总河长、副总河长,总河长、副总河长分别由自治区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担任。

  自治区境内主要河湖,即黄河(含乌梁素海)、辽河、嫩江、额尔古纳河(含呼伦湖)、黑河(含居延海)分别设立自治区级河长,由自治区省级领导同志担任。其中,嫩江内蒙古段河长由自治区党委副书记担任;西辽河河长由负责城乡建设工作的自治区副主席担任;黄河内蒙古段(含乌梁素海)河长由负责水利工作的自治区副主席担任;黑河内蒙古段(含居延海)河长由负责环境保护工作的自治区副主席担任;额尔古纳河(含呼伦湖)河长由负责外事工作的自治区副主席担任。

  盟市、旗县(市、区)、苏木乡镇设总河长,总河长由本级党委书记担任,其境内各河湖分级分段设立河长,河长由本级负责同志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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